发布日期:2023-11-23 浏览次数:55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后机制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试点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隐患,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视情给子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属国有林场(皇甫山、藕塘、三界、老嘉山、石门山)受理举报并由相关部门核实查证的,由市国有发展中心负责实施奖励,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由市琅管委负责实施奖励;县级受理举报案件并核实查证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奖励;市林业局受理转交县级核实查证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奖励;跨县(市、区)案件举报奖励,由案件主办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奖励。市林业局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有奖举报范国为当地政府发布的禁火令明确的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发生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勋范国:
(一)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或无法核实查证的;
(二)蛋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前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查实查处的,或已进入诉公、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四)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授意他人举报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其他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子奖勋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第五条规定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对有效举报人视情给子奖励。
第八条 对以下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对有效举报人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级林业部门自行明确:
(一)提供森林火灾线索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
(二)对为各级挂牌督办森林火案的线索举报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经审核后可以对举报人视情给子重奖;
(三)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各单位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四章 举报及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网络、信函、来访等多种平台或途径进行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
市国有林发展中心、市琅管委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举报途径和渠道。
滁州市林业局举报电话:0550-3019202;举报地址:滁州市花园西路81号。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当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如案件复杂,可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严禁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行为,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市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按不同违法类型分别进行登记受理,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甄别,并在受理之日起
30日内完成(上级交办的,以交办之日起计)。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30 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对符合奖勋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于处罚或核查结束后 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各地、各单位在受理举报奖励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需报市林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并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